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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 产 信 息 索 引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房屋在租赁期间性质生变 租客和房东可改租约 |
www.syhouse.net 2009-10-27 8:37:45 上虞房产网 |
一、私房租赁期间,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,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。 二、私房租赁期间,租赁当事人死亡的,应按以下方式处理: 1、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,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;2、承租人死亡的,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,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。协商一致的,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;协商不一致的,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,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。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、扩建、拆除重建,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,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。 |